17 下列何者,非訴之客觀合併?
(A)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與清償借款之訴
(B)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同時請求因離婚原因事實所生損害之賠償
(C)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同時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D)原告請求被告及其僱用人賠償因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統計: A(360), B(223), C(184), D(1816), E(0) #614406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很單純,248客觀合併的構成要件是對於「同一被告」,D是對兩個人
應該是這樣吧?!
客觀合併( 物之合併 ) --> 同一人 -->合併有二個以上訴訟標的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一、我的看法是以本題為例:
(D)原告請求被告及其僱用人賠償因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可拆解為兩個部分
1.因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 此選項為一起訴訟事件,因只受到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即一個請求權,不符合數宗訴訟的要件(最少要兩起訴訟事件或兩個請求權才能夠合併 ex:本題附加僱用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暫不發薪資給原告,原告可追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薪資發放請求權=兩個各自獨立的請求權)。
2.原告請求被告及其僱用人賠償 → 此選項為被告雖為多數,即被告及其僱用人,也不符合同一被告的要件,因為只有一起訴訟事件(有兩起以上的訴訟才會要確認是否為同一被告。ex:原告在案件一是告甲乙,案件二是告丙丁,但無法用客觀訴之合併,因為甲乙和丙丁並非同一被告)。
※ 結論是此選項為不符合數宗訴訟的要件,也不符合同一被告的要件,故非訴之客觀合併;此選項為主觀訴之合併。
※ 主觀之要件:
1.權利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2.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3.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 客觀之要件:
1.數宗訴訟須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2.數宗訴訟法律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3.受訴法院對數宗訴訟有管轄權
二、其他選項之請求權的解答關鍵詞:
(A)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與清償借款之訴
(B)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同時請求因離婚原因事實所生損害之賠償
(C)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同時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三、針對此題另外解釋大家容易誤解的部分:
1.單一性並不等於同一性。
2.單一性:
(1)以被告人數為決定,僅有單一被告的情形,才是被告單一。
(2)若被告有數人,其案件即為數個。數人共犯一案件,雖在犯罪事實上可能單一,但本質上仍屬數訴。
3.同一性:指前後兩訴的被告同一且犯罪事實亦同一。
4.案件單一性主要是在討論案件本身所涵蓋的範圍,案件同一性則是就訴訟過程中前後兩事實來加以比較是否係同一事件。
P.S.許多人在解此題容易落入單一性的陷阱,因沒兩起訴訟請求而誤判數人共犯一案件而歸類為數訴,要注意此題並無滿足同一性之要件,而且單一性並不等於同一性,不能混為一談。也可以說要符合客觀訴之合併之要件,最少也要有兩起以上的訴訟請求,而且該數宗訴訟的被告必須都是同一個被告。
四、共同訴訟與主觀訴之合併,可參考以下條文做對照:
民事訴訟法 第53條~第57條 (共同訴訟)
P.S.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主觀訴之合併係原告或被告或二者出現複數之主體。
五、另外也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上冊> 2016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書 第325、326頁」的方式解題:
訴之客觀合併 要件
一、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合併多數訴訟上請求為起訴
二、受訴法院就該數宗訴訟中之某訴訟有管轄權
三、該數宗訴訟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四、該數宗訴訟須無禁止合併之法律規定
「訴之客觀合併」,則係指訴訟之客體出現複數的訴訟型態, 亦即原告對被告在一個訴訟程序上提出二個以上的權利主張。
客觀合併>>事情
主觀合併>>人
最佳解是否有誤呢?
如同摩友們所說,客觀合併是標的或聲明為複數,主觀合併是人為複數,不過最佳解好像把兩者湊反了。
(A)被告持支票向原告借款,原告以一訴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與清償借款之訴(O)
(B)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同時請求因離婚原因事實所生損害之賠償(O)
(C)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同時請求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O)
(D)原告請求被告及其僱用人賠償因受僱人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X;主觀合併[人],受僱人/被告與僱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