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既判力僅及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判決理由則無既判力可言
(B)有既判力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不得為相反主張
(C)有既判力之法律關係,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
(D)任何確定判決均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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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67), C(51), D(1700), E(1) #614409
統計: A(416), B(67), C(51), D(1700), E(1) #614409
詳解 (共 10 筆)
#1284082
確定判決,指判決已無上訴之途徑,而處於不能撤銷(刑事)、廢棄(民事)或變更之狀態之謂。確定判決,雖然於刑事可經由再審、非常上訴將撤銷或變更,於民事可經由再審或撤銷之訴將其廢棄或變更,惟在未經撤銷、廢棄或變更前,仍不得謂該判決尚未確定。
判決確定:
若當事人逾上訴期間未上訴,或判決不得上訴時,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即生決效力,而判決的效力則取決於訴之種類,不同種類的訴訟所產生的判決效力也不盡相同。
1.形式確定力:即當事人不得再以上訴方式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2.實質確定力(既判力):判決確定後會發生既判力,其作用在於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不得提起同一之訴或於他訴中為歧異之主張。
原則上只有判決主文的部分有既判力,理由部分的判斷不生此種拘束力,不過抵銷抗辯雖然在理由中,卻例外地生既判力。
此外,受既判力拘束者除了當事人外,同時也及於當事人的繼受人、訴訟擔當的被擔當人、為當事人占有訴訟標的物之人等人。在當事人之繼受人的部分,包含了一般繼受(繼承的情形)和特定繼受(包括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例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以及受讓訴訟標的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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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990
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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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4899
(D)任何確定判決均有既判力(X)
例外: 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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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643
因為不是終局判決啊…
如果只是確定判決,也會受到當事人是否上訴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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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704
想請問A選項,判決理由無既判力可言,那例外的抵銷抗辯不是有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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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04
請問B、C法條是哪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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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74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14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要旨: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肯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不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要旨: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以主文為限而不及於理由。確定判決之主文,如係就給付請求權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裁判,即不及於為其前提之基本權利。雖此非屬訴訟標的之基本權利,其存在與否,因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而於判決理由中予以判斷,亦不能認為此項判斷有既判力。 是以原告於其提起給付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雖在理由內已肯定其基本權利,而當事人再行提起確認其基本權利不存在之訴時,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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