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訴訟之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原告應就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B)請求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訴,債務之不存在之事實,由原告舉證
(C)請求給付票款之訴,對於票據之真正,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D)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關於得不同居之正當事由,由原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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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26), C(146), D(1821), E(0) #614407

詳解 (共 10 筆)

#893571
原告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代表原告希望對方同居
而對方一定是不想跟原告同居,所以「關於得不同居之正當事由」應由被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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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703

§277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A)借款交付之事實==>即被告有借錢,可請求還錢==>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B)債務之不存在之事實==>即被告有不當得利==>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C)
票據之真正==>即被告須給付票款==>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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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728
To 6F:
例如原告誤以為欠被告錢,對被告清償借款,後來原告發現後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所以是對原告有利,因由原告舉證債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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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394

誰負訴之舉證責任-推導公式:

(0)原告請求事項(可省略此步驟)→

(1)原告/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當下須釐清的存在事項→

(2)認定被告應履行的事項或應排除消滅障礙的存在→

(3)第二點的事項對誰有利則由誰舉證,但有抗辯時,自認部分不須舉證

 

整理版友的流程:

(A)借款交付之事實==>即被告有借錢,可請求還錢==>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B)債務之不存在之事實==>即被告有不當得利==>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C)票據之真正==>即被告須給付票款==>對原告有利,由原告舉證

(D)不同居之正當事由==>即被告不想跟原告同居==>對被告有利,由被告舉證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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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74
回答6樓,個人淺見
不當得利的要件是:
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但書還有法律原因於其後不存在亦同。

故,應由原告舉證該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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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437
民訴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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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83
(A)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原告(貸與人...
(共 1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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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81
以為c是考票據無因性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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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150

(A)請求清償借貸債務之訴,原告應就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O)
(B)請求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訴,債務之不存在之事實,由原告舉證(O)
(C)請求給付票款之訴,對於票據之真正,由原告負舉證責任(O)
(D)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關於得不同居之正當事由,由原告舉證(X;被告本有同居義務,欲不同居須舉證正當事由)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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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493
B選項還是不太懂 
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所以債務不存在是對被告有利  因此應該由被告舉證? 有大大可以更詳細解釋嗎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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