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原告起訴主張: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如果法院認為原告先位請求無理由,請求法院依後位聲明,判令被告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試問:上述此種訴訟,是屬於何種客觀訴之合併的型態?
(A)單純合併
(B)預備合併
(C)重疊合併
(D)選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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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385), C(72), D(175), E(0) #139174

詳解 (共 5 筆)

#108955
D.預備合併

理由:就兩個以上不能相容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在同一個

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而定有先後者,如以先位無理由

請求就後位訴訟標的判決為條件;以先位之訴有理由,

後位之訴不需判決為條件,則此種情況就是預備合併

離婚之訴與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兩者是無法相容的

而且原告就此兩個訴訟標的有先後位的聲明,且僅於

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才對後位之訴判決為條件。因此此

種情況符合預備合併的要件。

其他答案的意思:

A.重疊合併:

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但僅有一個訴之聲明,且請求法院

對於這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均必須假以裁判,則叫做

重疊合併。

B.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所請求的各個標的,均可獨立存在,但各請求間有牽連關係

有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訴訟標的,與兩個以上的訴之聲明

舉例來說:

在一個訴訟程序中同時請求消費借貸的本金與利息

本金與利息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也都相互獨立,但利息

是由本金所產生,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C.選擇合併:

原告對被告以單一聲明,主張兩個訴訟標的,但請求法院

只對原告可勝訴之標的加以裁判,讓法院去進行對哪一訴訟

標的的選擇,這個就叫做選擇合併。但若兩個以上的訴訟

標的均被法院認為無理由,則仍會受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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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338
(A)單純合併(X;有2個以上獨立聲明及標的,若彼此有牽連則不得作出矛盾之裁判)
(B)預備合併(O;有2個以上不相容聲明及標的且定有順序,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須審理備位之訴)
(C)重疊合併(X;單一聲明而有2個以上標的,所有標的皆須審理裁判)
(D)選擇合併(X;單一聲明而有2個以上標的,法院選擇有理由之標的)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041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貨物等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要旨:原告訴請被告為金錢以外一定特定物之給付,同時主張被告如不能為給付時,應給付金錢為補充請求者,此種「特定物之代償請求」,其主位請求與補充請求兩者間有附隨關係,乃訴之客觀合併中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83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 (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 與被告多數 (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 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惟其中原告多數的主觀預備合併之訴,如先、備位原告之主張在實質上、經濟上具有同一性 (非處於對立之地位) ,並得因任一原告勝訴而達訴訟之目的,或在無礙於對造防禦而生訴訟不安定或在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時,為求訴訟之經濟、防止裁判矛盾、發見真實、擴大解決紛爭、避免訴訟延滯及程序法上之紛爭一次解決,並從訴訟為集團之現象暨主觀預備合併本質上乃法院就原告先、備位之訴定其審判順序及基於辯論主義之精神以觀,自非不得合併提起。於此情形,因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條件應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第一審如就先位之訴為原告勝訴判決,在尚未確定前,備位之訴其訴訟繫屬並未消滅,且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是該備位原告之訴,縱未經第一審裁判,亦應解為隨同先位之訴繫屬於第二審而生移審之效力,即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備位原告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若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即應就備位原告之訴加以裁判。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124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未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裁判,亦未定有先後之順序,而係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同時為裁判者,此為訴之重疊之合併。如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者,則為訴之預備之合併。查顏賽蘭所提起之訴,倘為訴之預備之合併,則法院應就其先位之訴先為調查裁判,先位之訴有理由,備位之訴即毋庸判決,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53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要旨:所謂選擇之債,係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其選擇權原則上屬於債務人(民法第 208  條前段規定參照)。又於被告有選擇權之選擇之債,而被告不履行給付時,原告即有必要將不同內容之聲明(即數宗給付,地位同一,並無先後關係之分),以選擇合併之訴方式起訴,否則難以保障被告之選擇權;茍法院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依其聲明就全部給付請求為選擇關係之判決,於判決確定後或強制執行時,被告仍得就數宗給付中,選擇其一對原告為給付。此與訴之選擇合併,係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判決之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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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172

單純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同時提起數訴訟上請求,數請求間依有無牽連關係又可分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及「無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二者。前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本金與利息,後者例如以一訴同時請求無關之借款債權及價金請求權。區分二者之實益主要在於,若為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為免發生裁判矛盾之情形,原則上不得分別辯論、一部判決。

預備合併係指原告預慮法院就其先位請求為不利之判決,而提出備位聲明(又稱後位聲明),以法院認為先位聲明無理由為停止條件,審理判決備位聲明。例如先位聲明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預慮若法院認為買賣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備位聲明請求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此時法院受當事人訴之聲明排列順序之拘束,若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則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若認先位聲明有理由則毋須審理判決後位聲明。

重疊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數訴訟標的,請求法院就全數訴訟標的加以裁判者。此亦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

選擇合併係指原告主張單一訴之聲明、數訴訟標的,請求法院就數訴訟標的擇一判決原告勝訴。此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才有的客觀合併類型,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無此類型。---摘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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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351

預備合併:
兩個以上不能相容的標的與聲明,在同一個程序中合併起訴,而定有先後者
如以先位無理由請求就後位訴訟標的判決為條件;以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不需判決為條件
離婚之訴與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兩者是無法相容的而且原告有先後位的聲明,且僅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才對後位之訴判決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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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疊合併: 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但僅有一個訴之聲明,且請求法院對於這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均必須假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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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合併:
各個標的,均可獨立存在,各請求間有牽連關係有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訴訟標的,與兩個以上的訴之聲明
在一訴訟,同時請求消費借貸的本金與利息,本金與利息是不同的請求權,也都相互獨立,但利息是由本金所產生,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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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合併:
以單一聲明,主張兩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只對原告可勝訴之標的加以裁判,讓法院去進行選擇
但若兩個均被法院認為無理由,則仍會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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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115
18 原告起訴主張:先位聲明請求法院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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