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原告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倘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可以先就原因部分為:
(A)中間裁定
(B)中間判決
(C)中間確認之訴
(D)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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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2310), C(236), D(40), E(0) #139181
統計: A(235), B(2310), C(236), D(40), E(0) #139181
詳解 (共 3 筆)
#114123
中間判決-攻防.原因.數額
中間裁定-變更.追加
中間確認-法律關係(可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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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5633
裁定:為本於書面審理或任意言詞辯論,對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關於訴訟程序上爭點,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意思表示。
判決:為原則上本於必要言詞辯論對於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爭點,由法院依一定程式而為之意思表示。
中間裁判:為就本案的系爭爭點,為終局判決前的準備,預先判斷爭點的判決或裁定而言,中間裁判限於訴訟尚未可為終局裁判始得為之,若訴訟已可為終局裁判,則應逕行為終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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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28
| 第 383 條 |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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