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之撤回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始生撤回之效力
(B)原告在判決確定前,不論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均得任意撤回起訴
(C)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
(D)於本案經終局判決之後將訴撤回者,仍得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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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57), C(2192), D(64), E(0) #13917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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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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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之撤回一定要以書狀為之,始生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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