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仍得提起
(B)反訴因本訴之撤回而失其效力
(C)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D)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仍須另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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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180), C(2094), D(168), E(0) #139379

詳解 (共 3 筆)

#185328

第二百六十條(反訴之限制)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

第二百六十四條(反訴之撤回)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第二百六十三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反訴之裁判費)*立法理由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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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709
民事訴訟法 第 77-15 條 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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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745

(A)X
民訴 第260條
I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略

(B)X
民訴 第263條
I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略

(C)O
民訴 第264條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D)X
民訴 第77-15條
I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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