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
(D)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須經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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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2101), C(80), D(123), E(0) #614403

詳解 (共 10 筆)

#896199
262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他造於收受撤回書狀或筆錄之送達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263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264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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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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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062

訴訟之終了,一般以判決終了;然亦有非依判決而終了者,如撤回起訴、請求之捨棄、對請求之認諾、訴訟上和解之成立。

1.撤回起訴,乃原告起訴後,對法院表示不要求就其提起之訴予以裁判之意思表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當其撤回之意思表示生效時,訴訟視同自始未曾繫屬即視同未起訴,訴訟程序因此而終了。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訴第 262 條第1項前段),故得撤回時點,只要在訴訟繫屬中,無論在第一審、第二審,乃至第三審,於本案終局判決確定前,均得為之。

2.撤回上訴指的是「上訴人」撤回「上訴」,與「原告」撤回「起訴」不同;其不同的點在於:首先,上訴人不一定是原告或是被告,只要是受到不利判決的一方上訴後都是上訴人;而起訴和上訴,簡單的說,前者是使當事人間的紛爭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審理,後者則是使已經經過法院判決之紛爭,因為不服該判決,再次告到上級法院請求審理。

假設原告是在第三審撤回起訴,如上所述,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那麼除了第三審的訴訟程序不需要再走下去,原本一審、二審法院所為的判決,也將因此當然失去效力。

但是如果上訴人是在第三審撤回上訴,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只是使上訴審之訴訟繫屬溯及於上訴時效滅,也就是回到未上訴時的狀態,那麼原來的一、二審判決並不會因此受影響,一、二審的判決效力仍舊存在,雙方當事人依舊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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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365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終局判決和終局判決確定不一樣喔。

    終局判決:在民事訴訟是指訴訟繫屬(遞狀之後)言詞辯論終結完,法院作出的判決,每一審級都有一個終局判決。刑事訴訟則是指訴訟繫屬完到法院宣判時,所作出的判決。

  確定判決:是指最後的判決,是指無通常上訴程序,不一定是指三審定讞,因為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確定終局判決相當於確定判決,此時人民苦無救濟管道,若發現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背憲法意旨,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

判決的確定,是當事人就該判決已經不能再依通常的訴訟程序上訴時的一種狀態,因此「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原則上是不同的,原則上「判決」必須等到上訴期間屆滿、沒有當事人上訴後,判決才會確定;不過如果是無法上訴的判決,當然在宣判時就判決也跟著確定,也就是「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是相同的。

 

B.263條(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撤回「起訴」是一種終結訴訟的方式,由原告撤回整個訴訟,使雙方回復到 "原告從來沒有告過對方" 的狀態。所以如果原告是在第二審撤回「起訴」,那麼第一審的判決(終局判決)也會因失其效力,原告也不可以再就同一事實提起同一訴訟。簡單說,撤回起訴等於回復到原告從未告過對方的狀態。

 而關於時點,起訴後到判決確定前均可撤回,因此即便是法院已經下判決,在該判決尚未確定前,原告還是可以向法院表示撤回,只不過如果是判決後再撤告,原告日後對該紛爭事件就不能再提起一樣的訴訟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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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932

(A)263: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C)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被告同意。

(D)264: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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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25

263的2項是終局判決「後」將訴撒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反面解釋,終局判決前訴撒回者,仍得提起同一之訴

A的選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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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369

先分清楚訴之撤回上訴撤回的不同,訴之撤回,也就是原告撤回起訴上訴撤回,就是上訴人撤回其上訴,主體跟客體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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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881

(A)第一審

第263條

1.訴經撤回者, 視同未起訴. 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將訴撤回者, 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B)第二審

第459條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 得將上訴撤回. 但....(反面解釋終局判決後, 不得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 喪失其上訴權.

已到第二審上訴了, 等於經過第一審終局判決了, 那麼當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囉!

(C)

第262條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

(D)

第264

本訴撤回後, 反訴之撤回, 須得原告之同意.

若有錯誤, 請指正, 謝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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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4498

「民訴§263: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撤回起訴=回復到從來沒有告過對方的狀態。
因此若在第二審撤回起訴,那等於第一審的判決也會失其效力,原告當然不可以再就同一事件起訴(因為在二審才撤回,一定已經過一審的終局判決)。


同場加映: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04 年 - 104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20751
4 原告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仍得提起同一之訴
(B)第一審終局判決因而確定發生既判力
(C)原告仍得再提起上訴
(D)如反訴事件因合法上訴移審至第二審,不因此失其效力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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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370

補充題目

關於訴之撤回,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
原告將訴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其未經終局判決者,仍可再行起訴 
(B)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原告將訴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C)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原告將訴撤回者,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D)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原告將訴撤回者,原審之判決視同確定

公職◆民事訴訟法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答案:D

首先,訴之撤回的效力就是視同未起訴....

答案A,B的差異只在於撤回時點的問題,若撤回是在終局判決前,

則此案件仍可再起訴,若係在終局判決後,則此案件即不得再行起訴.

D錯在訴撤回後,則整個訴訟繫屬消滅(視同未起訴),若係於二審時將訴撤回,則其效果係原審判決失其效力,非原審判決視同確定.

 

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B)
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C)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D)
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公職◆民事訴訟法97 年 -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35答案:C

(D)~應該要是: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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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937
(A)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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