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B)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C)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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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56), C(2051), D(479), E(0) #138884

詳解 (共 10 筆)

#114725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撤回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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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372

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原告於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B)
原告於第二審撤回起訴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起訴 
(C)
為充分保障原告之處分權,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原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即可撤回訴訟 
(D)
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須經原告之同意

公職◆民事訴訟法103 年 - 103年身障特考五等考試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16949答案:B

    終局判決:在民事訴訟是指訴訟繫屬(遞狀之後)言詞辯論終結完,法院作出的判決,每一審級都有一個終局判決。刑事訴訟則是指訴訟繫屬完到法院宣判時,所作出的判決。

  確定判決:是指最後的判決,是指無通常上訴程序,不一定是指三審定讞,因為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確定終局判決相當於確定判決,此時人民苦無救濟管道,若發現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背憲法意旨,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判決的確定,是當事人就該判決已經不能再依通常的訴訟程序上訴時的一種狀態,因此「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原則上是不同的,原則上「判決」必須等到上訴期間屆滿、沒有當事人上訴後,判決才會確定;不過如果是無法上訴的判決,當然在宣判時就判決也跟著確定,也就是「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是相同的。

B.263條(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撤回「起訴」是一種終結訴訟的方式,由原告撤回整個訴訟,使雙方回復到 "原告從來沒有告過對方" 的狀態。所以如果原告是在第二審撤回「起訴」,那麼第一審的判決(終局判決)也會因失其效力,原告也不可以再就同一事實提起同一訴訟。簡單說,撤回起訴等於回復到原告從未告過對方的狀態。

 而關於時點,起訴後到判決確定前均可撤回,因此即便是法院已經下判決,在該判決尚未確定前,原告還是可以向法院表示撤回,只不過如果是判決後再撤告,原告日後對該紛爭事件就不能再提起一樣的訴訟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

訴訟之終了,一般以判決終了;然亦有非依判決而終了者,如撤回起訴、請求之捨棄、對請求之認諾、訴訟上和解之成立。

※先分清楚訴之撤回上訴撤回的不同,訴之撤回,也就是原告撤回起訴上訴撤回,就是上訴人撤回其上訴,主體跟客體都不一樣。

1.撤回起訴,乃原告起訴後,對法院表示不要求就其提起之訴予以裁判之意思表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當其撤回之意思表示生效時,訴訟視同自始未曾繫屬即視同未起訴,訴訟程序因此而終了。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訴第 262 條第1項前段),故得撤回時點,只要在訴訟繫屬中,無論在第一審、第二審,乃至第三審,於本案終局判決確定,均得為之。

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2.撤回上訴指的是「上訴人」撤回「上訴」,與「原告」撤回「起訴」不同;其不同的點在於:首先,上訴人不一定是原告或是被告,只要是受到不利判決的一方上訴後都是上訴人;而起訴和上訴,簡單的說,前者是使當事人間的紛爭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審理,後者則是使已經經過法院判決之紛爭,因為不服該判決,再次告到上級法院請求審理。

假設原告是在第三審撤回起訴,如上所述,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那麼除了第三審的訴訟程序不需要再走下去,原本一審、二審法院所為的判決,也將因此當然失去效力。

但是如果上訴人是在第三審撤回上訴,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只是使上訴審之訴訟繫屬溯及於上訴時效滅,也就是回到未上訴時的狀態,那麼原來的一、二審判決並不會因此受影響,一、二審的判決效力仍舊存在,雙方當事人依舊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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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65
第 262 條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263 條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第 264 條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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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25

(D)~應該要是: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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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744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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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33
c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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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874
原告之訴稱為本訴,被告提起者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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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286
要敗訴了,而撤回訴訟→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敗訴→負擔訴訟費用
所以無論是撤回訴訟OR敗訴判決結果都要→負擔訴訟費用
83§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D訴經撤回,視為未起訴→可再次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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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46
請問(B)錯在哪? 是錯在"皆應"嗎?
以得知此選項是民訴§262 第一項但書 但還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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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06
被告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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