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訴狀送達後,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不可為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A)於第二審未經他造同意,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
(B)於第一審不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但經他造同意
(C)於第三審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D)於第二審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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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24), C(2232), D(348), E(0) #614405

詳解 (共 5 筆)

#2764509

第三審絕對不能變更或擴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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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同意者。 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 473 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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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第二審未經他造同意,但請求基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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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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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三審為法律審.事後審,不許為訴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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