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損害賠償 120 萬元,經過第一次雙方言詞辯論後,甲撤回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裁定由甲、乙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B)撤回須經乙的同意
(C)在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D)如甲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即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7), B(314), C(124), D(124), E(0) #492025

詳解 (共 4 筆)

#799417
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95
1
#890505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34
0
#5579791

速解: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9
0
#761796
請問來自哪一個法條 謝謝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