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欲對於所受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
(B)得以為判決基礎的證物係偽造為理由
(C)應於判決確定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D)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向原判決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2435), C(225), D(235), E(0) #492030

詳解 (共 6 筆)

#761812
(A)496條3項: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
(C)500條:30天
(D)499條:由原判決法院管轄
56
0
#797655
個人筆記,再審之訴由原判決法院管轄
13
0
#1597467
(A)選項是496條第1項第3款
4
0
#5809341
第496條(再審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4
0
#5358502
CH6 再審程序 6 民事終局判決確定...
(共 3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2
#7279846

(A)得以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為理由

(C):30天
(D):由原判決法院管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