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起訴時「不」應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
(A)起訴請求返還新臺幣兩百萬元之票款
(B)因僱傭契約涉訟且僱傭期間為半年
(C)請求給付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利息
(D)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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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68), C(39), D(1833), E(0) #492040
統計: A(266), B(68), C(39), D(1833), E(0) #492040
詳解 (共 6 筆)
#1435580
(股東會決議之撤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
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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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76
(A)427第二項第六款(B)427第二項第二款(C)427第二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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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351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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