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不幸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
(B)訴訟進行中,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C)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D)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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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1), B(161), C(252), D(109), E(0) #492044

詳解 (共 7 筆)

#1128569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3 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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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221

當然停止-當人質

當事因素

考點-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裁定停止-踩髮膠

法院因素

考點-當事人因天災戰士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因外在因素被迫,想去法院也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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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10

(A) 第 173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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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67
(B) 171
(C) 180
(D) 17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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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410
  • 當事人雖已死亡,而既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則訴訟程序不因之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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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40
請問A是錯在,已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死亡就由訴訟代理人承受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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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790
民事訴訟法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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