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得依背書轉讓的證券,得聲請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
(B)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C)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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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12), C(1570), D(206), E(0) #492032
統計: A(131), B(212), C(1570), D(206), E(0) #49203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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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訴539 申報權力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民訴544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C:民訴549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D:民訴551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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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072
(A)就得依背書轉讓的證券,得聲請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O)
(B)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O)
(C)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X;「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D)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O)
民事訴訟法 第 549 條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民事訴訟法 第 551 條 (除權判決之撤銷)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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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9條
(D)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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