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
(C)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D)若受救助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毋庸另行聲請,亦援用之
統計: A(155), B(98), C(2636), D(165), E(0) #492035
詳解 (共 10 筆)
(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
論------->
§107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已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再此限。
§110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 ---------->
依據 裁判字號:62年台抗字第500號
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並未規定當事人就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應釋明,故當事人不負釋明之責,至其訴訟是否非顯 無勝訴之望,應由法院依其自由意見決定 無勝訴之望,貫以「顯」字,自指僅憑該當事人書狀一望而知其無勝訴之望,無庸另為調查者而言
(D)若受救助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毋庸另行聲請,亦援用之---------->§112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15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救助者,指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先為訴訟行為,是否非顯無勝訴之望,在所不論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B)所謂「顯無勝訴之望」,須經法院調查、且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判斷
(C)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 109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D)若受救助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毋庸另行聲請,亦援用之
第 112 條: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