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三審之審理程序中,下列之程序事項何者適法?
(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
(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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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470), C(107), D(319), E(0) #492036

詳解 (共 10 筆)

#1429214
(A)上訴人為上訴聲明之變更或擴張錯誤
 → 民訴§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①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正確 
 → 民訴§474 條(不經言詞審理之例外)①第三審之判決,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C)上訴人可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錯誤
 → 民訴§476(判決之基礎)①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 73年台上字第1903號判例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D)被上訴人可為附帶上訴錯誤
 → 民訴§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②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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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381

附帶上訴: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第三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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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79
第三審應經言辨,但法院認為不必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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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75
(B)審判程序可不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以書面審理方式為之
 →原則是"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但選項提及"可"不經
  意旨:可以經言詞辯論 也可以不經言詞辯論 也就是例外的情況
  此選項法條來源 民訴§474第一項 還要留意但書 但書就是例外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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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40
(C)73年台上字第1903號判例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既不得調查事實,則在第三審,自不許為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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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357
473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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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495
(A) (D)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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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453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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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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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145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三審程序 第三...
(共 1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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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756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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