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之事件類型何者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A)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B)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
(C)因一般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者
(D)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及處分發生爭執
統計: A(2018), B(308), C(120), D(329), E(0) #492038
詳解 (共 8 筆)
強制調解:不動產、不動產租金增減、道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合夥、親屬間財產權、一般財產權標的金額價額50萬以下、離婚
口訣:共分靈界租地,庸醫四散交夥。
一、不動產相鄰。
二、不動產界線、界標。
三、不動產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
五、增減不動產租金、地租。
六、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
七、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
八、僱傭契約。
九、合夥人間。
十、親屬間因財產權。 (4血3姻>四散)
十一、50萬元以下財產權。
D錯在動產....只有不動產的糾紛強制調解
(B)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因承攬契約發生爭執者(X;僱傭契約才應調解)
(C)因一般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者(X;50 萬以下才應調解)
(D)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及處分發生爭執(X;不動產才應調解)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速解:調解多數為不動產相關、簡易程序有涵蓋到部分動產
常考調解~雙方地位比較平等,較容易處理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醫療糾紛。
常考簡易 ~有一方地位較高~比調解稍微複雜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銀行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會頭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