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為加強法官之心證,故得於第三審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B)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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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8), B(259), C(65), D(122), E(0) #139177
統計: A(2378), B(259), C(65), D(122), E(0) #139177
詳解 (共 4 筆)
#115215
§476 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474 第三審之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467 上訴第三審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者 不得為之
§466-4 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474 第三審之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467 上訴第三審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者 不得為之
§466-4 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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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148
民S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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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40
請問,第三審不是法律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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