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為加強法官之心證,故得於第三審時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B)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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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8), B(259), C(65), D(122), E(0) #139177

詳解 (共 4 筆)

#115215
§476  第三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474  第三審之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467  上訴第三審  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者  不得為之
§466-4  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應以文書證之)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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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148

民S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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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40

 請問,第三審不是法律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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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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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6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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