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訴之預備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不得與請求離婚之訴,以預備合併之訴提起
(B)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法院應就備位之訴判決
(C)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法院仍應就備位之訴判決
(D)請求遷讓房屋之訴與請求給付租金之訴不得以預備合併之訴合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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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451), C(85), D(57), E(0) #139356

詳解 (共 4 筆)

#172616


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或追加、主張兩個以上不能並存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並定其先後順序,倘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則請求法院就後位之訴為判決,反之,則不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之訴訟。

---出自 李知遠《民事訴訟法概念&案例整合》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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