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債務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否則異議不生效力
(B)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D)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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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4), B(113), C(145), D(202), E(1) #139357
統計: A(2014), B(113), C(145), D(202), E(1) #139357
詳解 (共 4 筆)
#202366
| 第 516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 第 518 條 |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
| 第 510 條 |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 第 521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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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483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516 (A)債務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否則異議不生效力 (改 不附理由)
518 (B)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10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519 (D)債務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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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87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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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66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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