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B)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C)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D)債務人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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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7), B(93), C(84), D(160), E(0) #407823
統計: A(1807), B(93), C(84), D(160), E(0) #407823
詳解 (共 10 筆)
#608413
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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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6519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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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562
(A)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 不附理由
=> 不附理由
13
0
#1437067
最佳解第521條已修法
第521條(支付命令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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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00294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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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617
3F 考選部答案為A喔。
D的答案在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D的答案在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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