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為起訴狀應記載事項?
(A)法院之管轄權
(B)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C)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1), B(24), C(36), D(153), E(0) #407809

詳解 (共 3 筆)

#621603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31
0
#608385
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決定書。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起訴之年、月、日。
10
0
#5808138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