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B 屋(第二訴),關於該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當事人都為甲、乙,所以為同一事件
(B)因兩訴之訴訟標的皆為基於買賣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所以為同一事件
(C)因兩訴之訴之聲明不同,所以非為同一事件
(D)因兩訴之訴之聲明均為請求交還房屋,所以為同一事件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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