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程序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
(B)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C)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均採律師強制主義
(D)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附帶上訴;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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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50), C(2423), D(105), E(0) #407820
統計: A(43), B(150), C(2423), D(105), E(0) #407820
詳解 (共 5 筆)
#608408
就是代替原、被告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http://www.judicial.gov.tw/P/Pirated%20software02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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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8157
注意一下第三審也沒有非得要是律師才行喔!
§466-4:「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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