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請求得透過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為之?
(A)甲基於與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於自己交付該車前,請求乙先行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50 萬元
(B)甲請求乙因乙之侵權行為致甲之損害,請求乙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30 萬元
(C)甲基於與乙間之僱傭契約,請求乙為給付特定勞務行為
(D)甲主張與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請求乙交付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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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2518), C(145), D(146), E(0) #407822
統計: A(395), B(2518), C(145), D(146), E(0) #407822
詳解 (共 5 筆)
#679733
民訴508條→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為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訴509條→不得為督促程序之情形:
1.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
2.送達於國外或公式送達。
(A)依民訴509條,錯在甲應先交付汽車,才能依508條聲請發支付命令。
(C)依民訴508條,支付命令之標的不包含勞務行為
(D)依民訴508條,支付命令之標的亦不包含,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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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278
支付命令只能要錢不能要物品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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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90
| 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09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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