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A)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
(B)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
(C)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D)乙不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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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3), C(2854), D(529), E(0) #407812
統計: A(46), B(43), C(2854), D(529), E(0) #407812
詳解 (共 10 筆)
#898862
法定代理人得代表本人行一切訴訟行為(想想也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很多事都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透過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某些訴訟行為需受特別委任
訴訟代理人某些訴訟行為需受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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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869
| (C)第 70 條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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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2
(D)乙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如同(C)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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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167
速解:一切訴訟行為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不利的訴訟終結)。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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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514
有個疑問,若法定代理人已經另外委任訴訟代理人,還是可自行為訴訟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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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28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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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15
請問D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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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731
C選項是引用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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