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A)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B)上訴
(C)自認
(D)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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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419), C(449), D(62), E(0) #1402044
統計: A(90), B(2419), C(449), D(62), E(0) #1402044
詳解 (共 8 筆)
#1579079
特別委任: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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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762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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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888
民訴70條
17
1
#1546701
民訴70條
10
0
#5536277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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