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B)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C)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D)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統計: A(209), B(351), C(2381), D(298), E(0) #1402050
詳解 (共 9 筆)
當然停止
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69 條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規定,於其合併不得對抗他造者,不適用之。
第 170 條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1 條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2 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 174 條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第 180 條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
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C)民事訴訟法182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 第171條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 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o
(B) 第172條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o
(D) 第174條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