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A)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B)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D)法無救濟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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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91), C(2884), D(51), E(0) #1402055

詳解 (共 5 筆)

#3488022
(A)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X)(B)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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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162

48 就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婚姻關係受影響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二、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自己與該子女有親子關係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三、因認領子女訴訟判決之結果,主張受其判決影響之非婚生子女,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

前項但書所定之人或其他與家事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C)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者,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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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甲乙共有 A 地,被丙無權占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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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398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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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11 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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