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一的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專屬於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第三人撤銷之訴,須針對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縱尚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167), C(281), D(2136), E(0) #226117
統計: A(38), B(167), C(281), D(2136), E(0) #226117
詳解 (共 6 筆)
#325928
(A)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第 507-3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 (D)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51
1
#881198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縱尚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
訟->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訟->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15
0
#202573
| 第 507-1 條 |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
12
0
#430610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7
4
#5131831
(B)§507-3I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