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一的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專屬於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第三人撤銷之訴,須針對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之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縱尚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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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67), C(281), D(2136), E(0) #226117

詳解 (共 6 筆)

#325928

(A)

507-2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507-3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 (D)

507-1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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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98
(D)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基於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縱尚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
訟->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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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3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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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10

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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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831
(B)§507-3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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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611
CH7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關於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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