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多少元?
(A)新臺幣3000元
(B)新臺幣2000元
(C)新臺幣1000元
(D)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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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37), C(408), D(1400), E(0) #226120

詳解 (共 10 筆)

#204852

修法後是500沒錯!

98年修的,99年考出來居來沒有500的選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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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95
民訴法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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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945

支付命令500

反訴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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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29
第 77-20 條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 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 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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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8

請站長改一下選項,正確答案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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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48

不是50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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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659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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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41

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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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4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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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142
已修法

民訴第 77-19 條
1、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
2、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聲請迴避。
二、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
四、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六、聲請命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3、法院職員於有前項第一款之聲請而迴避者,聲請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4、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五、聲請許可承當訴訟。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七、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八、依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四項、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提出異議。
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5、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6、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四項第八款之異議為有理由者,異議人得於收受法院告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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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49393
未解鎖
價格親民 只要500元+證明文件+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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