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以下那一個不是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的原因?
(A)被告已經死亡
(B)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
(D)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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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381), C(1916), D(306), E(0) #226128

詳解 (共 10 筆)

#553267
許正榮4F
(C)於審理時發現未經合法告訴,只要於告訴期間內(即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補正告訴即可,所以檢察官不需要撤回起訴
FROM高點法律網http://lawyer.get.com.tw/exam/98test/justice/L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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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6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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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40
刑訴法第 269 條
檢察官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刑訴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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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72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
刑訴法第 252 條第5款: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並未包含未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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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270

(A)被告已經死亡(X;應不起訴得撤回)
(B)被告犯罪嫌疑不足(X;應不起訴得撤回)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O;可補正不須撤回)
(D)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X;應不起訴得撤回)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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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418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52條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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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82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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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881

請問C選項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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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777

A、C、D為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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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70

c能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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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95461
未解鎖
被告死亡——不起訴處分 被告嫌疑不足—...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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