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B)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C)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 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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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51), C(289), D(152), E(0) #14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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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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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C)但應循其他 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D)第 507-4 條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 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 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 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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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846

(A)O
(B)X
民訴 第507-1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應循其他法律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C)O
民訴 第507-3條
I 第三人撤銷之訴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或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II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D)O
民訴 第507-4條
I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II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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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608
(A)507-1(B)507-1但書: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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