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C)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於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D)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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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429), C(87), D(387), E(0) #1402052

詳解 (共 8 筆)

#1593194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18 條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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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493

(A)民事訴訟法第436-1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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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661
(A)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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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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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996
A選項寫什麼「證據調查費」時,以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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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36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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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885
A 436-14 B 4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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