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C)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於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D)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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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429), C(87), D(387), E(0) #1402052
統計: A(110), B(2429), C(87), D(387), E(0) #1402052
詳解 (共 8 筆)
#1593194
第 436-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6-18 條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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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493
(A)民事訴訟法第436-1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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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36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
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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