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B)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C)勝訴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該勝訴當事人負擔因其延滯而生之訴訟費用
(D)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應由該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
統計: A(422), B(2085), C(197), D(239), E(0) #1402048
詳解 (共 9 筆)
(B)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訴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 或一部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第 85 條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AB 81
C 82
D 85第3项
第 81 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
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B)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 或一部
第 81 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第 82 條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