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B)送達不合法,被告未到庭,法院得依原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C)被告出國下落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D)對在外國之被告送達,法院應以DHL 等郵遞之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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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34), C(2449), D(119), E(0) #139359

詳解 (共 7 筆)

#544465
第 126 條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145 條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其 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 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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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94

第 145 條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 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 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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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65

法院得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1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3外國為送達,但不能正確之囑託送達“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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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960
(A)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得(B)...
(共 1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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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4.126..14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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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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