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當事人能力為訴訟要件之一,如不具備,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B)政府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C)依實務見解,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D)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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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83), C(148), D(2070), E(0) #139367
統計: A(191), B(83), C(148), D(2070), E(0) #139367
詳解 (共 2 筆)
#275735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898 號 要 旨: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
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421-4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8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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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43
| 第 40 條 |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 |
| 第 249 條 |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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