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B)經第一審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共有人後,即告確定,不得上訴第二審
(C)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
(D)法院不受當事人分割方案之拘束,得依據自己之分割方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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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09), C(136), D(1687), E(0) #139362

詳解 (共 6 筆)

#435851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共有物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其一或併用兩者,亦屬無妨;但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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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625
(A)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為固有必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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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20
CH1  緒論 重點一: 訴訟類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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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592
形式的形成之訴~原本應該是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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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58
應該是§222自由心證主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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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46

D 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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