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民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甲之母A以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242 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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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2017), C(157), D(73), E(0) #139368

詳解 (共 10 筆)

#563911
搞懂了: a.中原告甲起訴被告乙欠債不還,形式上看不出主張錯誤,當法院進入實質審理時,發現欠債不還的是丙,這時不能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而是要以判決判原告敗訴。 b.因為起訴狀所主張的事實可看出當事人不適格,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夫、妻,其他的人來提起都是屬於當事人不適格。但須注意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話以夫妻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 參考資訊:blog.yam.com/tssdo/article/2952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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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040
一、當事人適格之概念:
當事人適格,係指就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得以當事人之地位實施訴訟,請求法院為本案判決之「資格」

就特定訴訟有當事人適格之人,稱為正當當事人,同時亦稱該人對該訴訟有「訴訟實施權」。

當事人適格之有無,需就有當事人能力者,進一步判定其就該特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具有訴訟實施權。
 
三、當事人適格之認定基準:
(一)給付之訴
1.  主張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者,即有原告適格
被原告主張負有義務者,即具有被告適格
 
張景堯律師網站
http://www.chang-law.com.tw/article_detail.php?ID=10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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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757

當事人不適格-當事人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所以B的故事情節.媽媽就不是甲和乙.沒有資格去提離婚訴訟,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本題適用

A-唯一答案只有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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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426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當事人受破產之宣...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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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86
第 568 條婚姻無效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離婚夫妻同居之訴, 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 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 用第一條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之。
第 569 條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 ,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 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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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46
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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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29

為什麼答案a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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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76
A的乙可能是保證人吧,猜的,不負責任,不過為什麼這題的難度是簡單呢,是因為95年的題目,大家都一直重複做,做到背起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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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03
甲之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方為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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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09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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