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民事訴訟之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續審制,當事人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亦為有效
(B)在第二審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不受任何限制
(C)均由台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D)第二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調查事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59), B(87), C(182), D(110), E(0) #139375

詳解 (共 9 筆)

#314743

民訴 448  續審制


刑訴 366  覆審

33
0
#887981
(A)採續審制,當事人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亦為有效
(B)在第二審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不受任何限制 >>受限制,EX他造同意
(C)由台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內亂罪由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
(D)第二審為法律審,原則上不調查事實>>第三審法律審,第二審事實審
 
25
3
#888798

回六樓L,內亂罪是刑事的部分,用在這裡可能不適當

民事訴訟的部分,

EX:

民訴436-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民訴436-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20
0
#544474
第 448 條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9
0
#114315

奇怪 不是覆審喔??  怎麼感覺有唸到復審制??
3
0
#114582

那是刑訴
3
0
#5000408
(B)在第二審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不受...
(共 2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358090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共 3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872048
其他選項錯在哪?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