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非不變期間?
(A)上訴期間
(B)抗告期間
(C)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D)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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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99), C(2402), D(326), E(0) #139377

詳解 (共 9 筆)

#111441
上訴期間:20天
抗告期間:10天
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30天
期間均固定不變
 
聲請回復原狀則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起  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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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4583

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為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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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97258

不變期間

為法定期間之一種,期間一屆至,不待法院判入即生失權效,因此,可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五百十八條、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六百十一條第一項。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68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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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30
164.440.488.500.
條文中有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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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28
440
487
164
5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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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765
(C)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 非不變期間 T...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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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40

看不懂意思 有沒有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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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330

聲請回復原狀則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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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017
§500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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