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專屬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甲法院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乙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有效
(B)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應受裁定之拘束
(C)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為判決,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D)侵權行為之訴,專屬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統計: A(56), B(185), C(2099), D(251), E(0) #139378
詳解 (共 10 筆)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外,不在此限。(=專屬管轄>應訴管轄>合意管轄>一般管轄)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A)(B)
第二十五條(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C)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為判決,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第四百五十二條(廢棄原判決2~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D)侵權行為之訴,專屬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
第十五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A)由甲法院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當事人約定乙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有效 ->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
(B)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應受裁定之拘束 ->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
(C)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而為判決,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D)侵權行為之訴,專屬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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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
|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
|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
|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
什麼是更審?什麼是再審?
更審就是由上級法院審判,認為原審判決之理由或證據調查不夠齊全 ,發回原法院重審。 是由上級法院發回下級法院重審。 再審是在原判決確定之後才發現有新事實或證據亦或原判決有違法之情形 ,由當事人向原判決確定之法院聲請再審。再審按通說,認為係原訴訟程序之延伸而非新案件 。則是回原審法院再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雙方一審判決都無上訴,即讓一審判決確定, 則再審就從一審開始,如果在二審確定就由二審法院開始。
簡單來說 更審為: 原審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 經上級法院審認,認為上訴有理由,因而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再審為: 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後 (通常民事判決有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過了之後無人上訴就會判決確定,法院會發判決確定證明), 當事人發現有漏未調查之證據,或是原審法院之判決有違法之處, 向原審法院提出再次審理之聲請 。
1.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8號判決
廢棄原判決,判決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
2.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
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再經由原審法院為"移送訴訟之裁定",移送至專屬法院)
再者§451、§452這兩條法條並無互相衝突,只能說ABCD都有問題
C選項雖有爭議,問題最少
| 第 452 條 |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 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
| 第 24 條 |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
| 第 25 條 |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 |
| 第 26 條 |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
| 第 15 條 |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 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 |
| 第 30 條 |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
此限。二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是希望原審法院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移送至專屬法院) |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於無管轄權之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並指摘法院無管轄權時,上級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
(B)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C)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僅得依原告之聲請,將案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無管轄權之法院即因擬制合意管轄而成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年 -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答案:B
A. §452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外,不在此限。
BC.§28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D. §25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