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審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費用為裁判費之一部分,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C)改採上訴許可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以外之事由為上訴理由者,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任何訴訟均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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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56), C(65), D(3296), E(0) #139376
統計: A(88), B(156), C(65), D(3296), E(0) #139376
詳解 (共 8 筆)
#114694
第466-1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466-2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第77-25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
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466-2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
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第77-25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
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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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40
A~第466條-1: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466條-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第466條之3(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B~466條之4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得合意逕向三審法院上訴。該合意,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C~469條之1:以469條“違背法令”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違背法令
1法院組織不合法
2應迴避法官參與裁判
3法院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違背專屬管轄
4當事人之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5違背言辯公開之規定。
6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
D~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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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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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22
466-1, 466-3, 78
466-4
469-1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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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701
飛躍上訴,第三審上訴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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