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管轄,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為以原就被原則
(B)除專屬管轄案件外,當事人得合意管轄
(C)侵權行為訴訟,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得管轄外,侵權行為地法院亦得管轄
(D)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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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02), C(130), D(1794), E(0) #139374

詳解 (共 8 筆)

#11466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於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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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865
(D)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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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81

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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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30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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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607
非駁回,而是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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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960
(A)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為以原就被原則(O)
(B)除專屬管轄案件外,當事人得合意管轄(O)
(C)侵權行為訴訟,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得管轄外,侵權行為地法院亦得管轄(O)
(D)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X;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補充:若無管轄權又無法裁定移送,才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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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48

1.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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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367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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