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無權占有A屋,訴請乙返還之,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應如何處理?
(A)應認甲之起訴不合程式,予以裁定駁回
(B)應認甲之起訴被告不適格,予以判決駁回
(C)應認不影響乙之被告適格,但丙得聲請代乙承當訴訟
(D)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統計: A(97), B(671), C(138), D(2186), E(0) #216571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一下
裁定駁回(民訴§249) | 判決駁回 |
不合法 | 無理由者 |
一、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移送者 二、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復提起同一之訴,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一、當事人不適格 (甲母A以甲妻乙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二、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
至於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則為甲請求於實體上無理由,應為甲敗訴之判決。
另外381條一項:訴訟達於可為終局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也就是說,如果於起訴時就發現當事人請求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以判決駁回,如果經由辯論程序,可達終局判決時,就為終局判決。
補充
如果是返還借款,就算你告錯人了,但還是屬於當事人適格,只不過會以實體上無理由判決駁回。
當事人不適格舉例:
1.甲乙為夫妻,甲常受到乙家暴,甲之父想提起離婚之訴,但不得提起,因為離婚之訴僅能夫妻提告,所以是當事人不適格。
2.甲為未成年乙的爸爸,乙被丙開車撞受輕傷。甲想代替乙打官司,以乙的名義起訴,這會是當事人不適格,因為甲根本不是乙。正確的作法是,以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分起訴。
- 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
-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A屋,訴請乙返還之(原告之訴),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法院審判),應如何處理?
欠缺當事人適格、無理由皆判決駁回 →若當事人不適格早就判決駁回,不會再進一步地作審判(個人邏輯推測,有誤敬請指教)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