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上訴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5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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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764), C(143), D(58), E(0) #216574

詳解 (共 5 筆)

#329134

民訴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訴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行訴

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 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 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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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570

行政程序法也是10日。

申請回復原狀:刑訴5日。民訴、行政程序法10日。行政訴訟法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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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692
刑訴 5天
民訴10天
行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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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21
16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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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711
太感謝樓上的詳細解答啦!!XD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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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0515
未解鎖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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