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上成立之和解,以下何者有誤?
(A)如由訴訟代理人為和解,須受特別委任
(B)在必要共同訴訟,無需由全體共同為之
(C)法院得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D)訴訟上和解於第三審程序亦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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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989), C(185), D(253), E(0) #216576

詳解 (共 10 筆)

#518456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 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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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487

(B)必要共同訴訟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

    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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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770
此要件可從訴訟上之和解之「訴訟上」得知,第三審如行言詞辯論(民訴 第 474 條第 1 項),亦得行訴訟上之和解。不過,是否限於「期日」,有爭論, 依通說,民訴法第 377 條第 1 項既規定「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即不必限於 「期日」始得試行和解,不拘何時(隨時),均得試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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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637
原本題目:關於訴訟上成立之和解,以下何者...
(共 1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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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657
B.5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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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82
必要共同訴訟,利及於全體,不利不及於全體~~

那為什麼要全體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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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886

選項C與D顛倒了,在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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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007
訴訟上成立之和解? (A)如由訴訟代理人...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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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80
請問"第三審法律審" 得和解是出自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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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576
請問B選項是出自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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