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且已罹於時效。問:下列舉證責任分配何者有誤?
(A)甲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
(B)甲應就該支票係乙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C)乙應就該支票係他人偽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乙應就甲之票款請求罹於時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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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7), B(485), C(1422), D(166), E(0) #216583

詳解 (共 10 筆)

#430995

(A)票據為無因證券,因此於執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時,並不負有證明給付原因之責

(B)我國現行法對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學說通說認為係採「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特別要件說(規範說)」。本題之訴訟標的為「甲對乙之票款給付請求權」,故對於票據為真正,是乙所簽發等票款給付請求權要件事實應負擔舉證責任

(C)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即對票據是否為真正有所爭執。乙此等陳述與甲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所主張「票據為真正」之要件事實互不兩立,故乙之該等陳述為「附理由否認」,而附理由否認非屬權利障礙、消滅、排除之事由,故不影響舉證責任之分配

(D)罹於時效為權利障礙、消滅、排除之事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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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P.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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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859

這題一直搞不太清楚該怎麼解...在反覆錯了幾遍又看了幾遍摩友們的分享,突然能理解了。在此分享一下我的見解,希望能幫上被這題困惑著的摩友。

首先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這個原因對誰有利,誰就要舉證。」
這個道理相信每個人都知道,但看到題目總是會被弄得霧煞煞。沒關係,我們還是把這個道理放在選項裡一個一個看。


Q: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且已罹於時效。問:下列舉證責任分配何者有誤? 

(A)甲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 
(O)基於票據無因性,也就是我只要持有這張票據(不須說明原因),就能跟你請求票款,所以A正確。

(B)甲應就該支票係乙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O)基於A選項,既然不用說明原因就能向發票人請求票款,那至少要證明我拿的這張票據真的是對方簽給我的吧?所以B正確。

(C)乙應就該支票係他人偽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X)乙說這張支票是假的,這代表什麼?代表乙真的有簽發這張支票給甲,但乙不想給錢所以硬凹說這支票是假的。既然如此,這張支票究竟是真是假,由誰舉證?當然是由簽發人甲。所以C錯,本題選C。

(D)乙應就甲之票款請求罹於時效負舉證責任 
(O)票據罹於時效對乙有利,所以乙要舉證,D正確。為什麼?因為這樣乙就不用付錢拉~YA~所以乙當然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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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468
票款訴訟-票據權利人對原因關係不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

票據真實之舉證責任:支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做成,即應由支票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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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71
舉證責任分配有學說爭議,大多係採法規要件分類說
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要件事實」、
「權利排除要件事實」、「權利消滅要件事實」來分配
原、被告舉證責任。


a)甲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
票據本身係無因性,故甲不須證明給付之原因

b)甲應就該支票係乙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按權利發生要件事實,甲應就票據係真正和乙簽發
事實負舉證。

(c)乙應就該支票係他人偽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同b

(D)乙應就甲之票款請求罹於時效負舉證責任
權利排除要件事實,乙如抗辯票據已罹於時效,
就此方面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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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48
擷4F
(C)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即對票據是否為真正有所爭執。乙此等陳述與甲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所主張「票據為真正」之要件事實互不兩立,故乙之該等陳述為「附理由否認」,而附理由否認非屬權利障礙、消滅、排除之事由,故不影響舉證責任之分配


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 即將法律要件事實分成四類
1.權利發生要件事實(即構成要件事實)
2.權利消滅要件事實(EX:清償免除之事實)
3.權利排除要件事實(EX:先訴抗辯權之事實)
4.權利障礙要件事實(EX:欠缺行為能力之事實)

擷自沈律師民訴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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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48
A)票據乃無因證券自無原因之舉證責任。 ...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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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81

※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之舉證責任:

給付之訴之舉證責任:給付之訴原告係主張請權發生之人,故原告應就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事實(權利根據規定)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行為能力有欠缺、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心中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72、§75、§86、§87),則為權利障礙,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如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或註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原告應就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之要件負舉證責任,被告主張其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不得請求返還,或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情事,為權利障礙,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已發生之權利消滅或被排除者,如主張清償、提存、免除或有民法上各種抗辯權者,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積極確認之訴,原告係主張權利發生者,其舉證責任與給付之訴同。在消極確認之訴,原告如主張權利係自始不發生者,原則上,其舉證責任與積極確認之訴相反,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之被告負舉證責任。例外,消極確認之訴原告係確認已發生之權利消滅者,則應由原告就已發生權利消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③形成之訴之舉證責任:形成之訴原告係主張有形成權存在,請求法院以判決形成某法律上效果。形成權存在之事實,乃權利發生之事實,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就該形成權並無障礙及並未消滅之事實,原告不負舉證責任。被告主張原告形成權之行使有障礙或消滅之事實者,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如原告主張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應請法院撤銷,應就此形成權發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被告主張原告知有撤銷原因已逾一年,形成權已因除斥經過而消滅,此事實即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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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17

※舉證責任之分配–特別要件說(我國實務上所採用):

此說將法律上效果發生所必要之事實,分為特別要件事實一般要件事實。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之欠缺,不負舉證責任,他造主張一般要件欠缺者,則由他造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

所謂特別要件,如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其買賣契約之成立價金數額特別要件,由原告負舉證責任,關於訂立買賣契約時行為能力有無欠缺,乃屬一般要件,不負舉證責任,被告認一般要件之行為能力有欠缺者,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又如上例被告主張原告已免除其債務,則應由被告就免除(權利消滅)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如主張其免除之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行為能力),則為一般要件之欠缺,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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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527
樓上講的有點抽象複雜,以下是我自己理解跟...
(共 3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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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50

票款ㄉ舉證我每次都搞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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