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B)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C)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D)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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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413), C(2015), D(252), E(0) #216586

詳解 (共 10 筆)

#316690
第 617 條(撤銷監護宣告之效力)
  在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在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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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65
家事事件法第170條(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之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後,應由第一審法院公告其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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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86
第 610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監護人為被告;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第 624 條 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之人,對於前項裁定,得向曾就該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第六百十條、第六百十二條至第六百十六條、第六百十八條及第六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訴,準用之。
第 613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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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33
是監護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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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321

(A)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O)
(B)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O)
(C)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X;不失其效力)
(D)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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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050

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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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9171

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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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101
家事事件法 第 170 條 監護宣告...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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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114
170第二項我的解讀是這樣:受監護宣告的人所作的行為不會因為這個廢棄確定而無效。如有錯誤麻煩指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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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291
CH 11 家事事件法  撤銷監護宣告...
(共 2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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